博鱼体育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并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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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2-08-11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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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并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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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并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82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93,500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2.9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61,346,760.00元,减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78,778,592.14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2,568,167.8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7月19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72号)。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半山支行、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善支行以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计划,公司募投项目之“废气治理设备系列产品生产线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湖北楚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元环保”)。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公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6,830.42万元向楚元环保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与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及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杭州楚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楚元环保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与楚元环保、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2022年8月10日,公司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行开立的专户(账号:0753)资金余额划转至楚元环保在杭州银行开立的专户(账号:8968),并办理了注销公司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行开立的专户的手续,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行及民生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公司作为甲方1,楚元环保作为甲方2,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行作为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968,截止2022年8月10日,专户余额为168,333,653.24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废气治理设备系列产品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元龙、包静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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